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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兽药广告

1、发布兽药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件;

3)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表》;

4)省级兽药检查所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6)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还应提供:

a)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的中文译本;

b)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c)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不得发布广告的兽药: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药剂;

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3、兽药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2)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内容。

3)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5)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4、须与兽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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